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行政20条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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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发〔2015〕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依法行政20条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行政20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0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依法行政20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精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制定我厅依法行政有关规定。
一、行政审批
1.所有行政审批必须在《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定范围内开展。
2.所有行政审批由审批大厅统一收件,有关处室、厅直单位负责审查、决定、公示,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逐步推进网上审批。
3.在行政审批中,所有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依据,不得擅自增加申请人负担,不得减少或增加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4.如果设定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各有关处室、厅直单位应会同法规处及时研究,提出对《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有关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开,实现对审批清单的动态化管理。
二、行政执法
5.厅内有关处室执法为职权执法,应严格遵守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厅直有关单位执法为委托执法,由厅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厅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执法。
6.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才能上岗执法。
7.在执法过程中:调查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笔录,把握不准的可以委托独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注意执法纪律,推行文明执法;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改正;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对听证、告知等环节不得简化、省略。
8.拟作出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含1万元)以上,对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省法制办备案;拟作出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对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暂扣许可证或警告等一般行政处罚的,要召开集体讨论会, 委托执法单位、相关处室、法规处、监察室、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集体讨论意见由委托执法单位、相关处室、法规处依次会签,报厅分管厅长审签后,向当事人依法作出。
9.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复议和应诉
10.对于复议各市、县的案件,由法规处从法律角度总体审查,由相关处室、厅直单位从专业角度出具意见,行政复议决定经法规处和相关处室、厅直单位会签,报厅有关领导审签后,向当事人依法作出。
11.对于被复议、诉讼的案件,由法规处从法律角度提供咨询,案件涉及的有关处室、厅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并指派专人与法规处及厅法律顾问共同参加复议或出庭应诉。
四、信息公开
12.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
13.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不得超期不做答复。如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职责的,也应及时做出书面告知。接到公开申请后应认真研究,在确认符合保密规定而且不损害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前提下,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作出答复。处理信息公开事项应做好记录,做到每一步工作有据可查。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
14.凡是以厅名义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群众个人或企业权利义务,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命令、决定、意见、通知等都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作出细化规定,不得违法变相设定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规定减损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内容。各处室、各厅直单位应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防止被利害相关方诉讼到法院。
15.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均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发后按要求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学法和普法
16.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全体人员在熟练学习掌握本行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学习廉政、防止职务犯罪、保密、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17.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处室、厅直单位将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法规处配合各部门在做好普法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专项普法工作。
18. 全厅各处室、各厅直单位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涉法问题进行全面预判和评估,防范法律风险。
七、责任
19.全厅各处室、各厅直单位都要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要求,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各处室、各厅直单位是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
20.各处室、各厅直单位应在对每个岗位分解权力的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此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