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流程图)》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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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发〔2015〕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流程图)》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厅三定方案以及《建设厅依法行政20条规定》,现制定《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流程图)》,并说明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厅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6类。
行政处罚分一般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警告、暂扣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我厅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各类执业注册人员)。
三、我厅行政处罚的渠道,包括通过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因违法行为而对企业资质、个人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本规定执行;资质申请、延续不予许可,以及在动态核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原条件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不适用本规定。
四、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不作为行政处罚,但各处室、厅直单位所管辖的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必须统一在建设厅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平台公布。
五、自发文之日起,全厅各处室、受委托执法厅直单位,所有行政处罚其程序必须据此执行,不得以厅发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作出行政处罚。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流程图)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