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缴交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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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金〔2014〕7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房屋抵押登记费缴交事项的通知

各市、省直、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近期,我厅接到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要求明确房屋登记费缴交人。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贷款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从2014年5月1日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涉及缴纳房屋抵押登记费业务时,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中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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