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 来源:

辽住建金20179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东电管理部:

为支持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住房的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我省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反应良好,有效支持了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在原有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开通全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目前,在具体业务办理中,仍有少数中心对异地贷款政策尚未落地、对部文件理解不到位、信息核实不顺畅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通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建部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工作职责分工、办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地应出台工作细则,对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在保持省内异地贷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没有开通省外异地贷款的中心要立即开通。如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二、规范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

省内异地贷款全部业务流程、要件均应按住建部要求执行,取消原省内申请异地贷款时需签署的协议,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职工申请贷款地中心要及时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回执及时邮寄给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三、明确缴存使用证明授权要求

省内缴存地中心要授权其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将授权事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保证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准确。由分中心、管理部加开公章或业务用章,请各中心在核对省内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时,依照《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授权机构及印鉴情况表》(附件)明确的各中心业务用章范围予以确认。

四、确保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及方式准确有效

全国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公布,各中心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定期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公布的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核实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信息,省内各中心如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调整,应以正式申请方式及时上报我厅,由我厅向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申请变更。为方便省内各中心核实信息和交流工作,各中心可将《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授权机构及印鉴情况表》中公布的联系人及电话作为副联系方式,以提高信息核实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防范异地贷款风险

按住建部要求,各地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有效防控贷款风险。省内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中心应配合贷款地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款。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各中心要对异地贷款业务严格把关,按规定配合做好省外异地贷款工作。

联系人:付肇群  024-23447675、23447678(传真)

附件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授权机构及印鉴情况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2日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