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 来源:
辽住建[2011]52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诚信体系,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第260号令)精神,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
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活动。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是反映企业、个人基本状况、商业信誉及工程造价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等。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状况和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标准状况;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商注册记录的基本信息和工商注册机构对企业进行周期性检查结果的信息;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资质的备案、变更、延续和造价专业人员办理资格的初始注册、变更、延续和继续教育等合格记录或其他动态管理记录;
(四)经认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结果。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
(一)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造价咨询成果的优良评语;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在行业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宣扬的行为。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认定:
(一)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文件;
(二)经有关部门核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造价咨询成果的优良评语;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在行业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证明;
(四)能证明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四)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相关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被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五)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投诉、举报材料;
(六)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查询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管理文档,本文档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的渠道:
1、基本信用信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标准,由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2、良好信用信息:可通过本办法第九条,经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3、不良信用信息:可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经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公布期为:基本信用信息根据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专业人员限期整改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在限期完成整改的,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级别的划分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级别的划分为:信用优良、信用警示、信用缺失三个级别。
信用优良:有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警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标准,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信用缺失:
1、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记录为信用缺失。
2、有三项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将记录为信用缺失。
3、有投诉、举报并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恶劣行为,将直接记录为信用缺失。
经过一年信用警示或信用缺失的,将降低或注销资质或资格级别。
第十七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查询系统中,信用档案级别用文字简述说明具体事项,同时用颜色予以区分,:
信用优良,用绿色栏目表示;
信用警示,用黄色栏目表示;
信用缺失,用红色栏目表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