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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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诚信IC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2号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

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规范运行,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目标,积极推行招投标网络信息化”的要求,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实行诚信IC卡管理,特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月10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诚信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办理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电子身份证件。IC卡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lnzb.cn)注册备案,记载着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 全省建设工程信息数据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组织建立,并与所对应的IC卡实现联接。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外埠投标人所持IC卡,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录入、制作、发放和考核。省内投标人执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IC卡。

第四条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信息枢纽,与IC卡实现联接,可在省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实现一卡通用的功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均应通过IC卡刷卡认证。

第二章 IC卡的分类与使用

第五条 IC卡分为从业人员IC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IC卡、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IC卡和评标专家IC卡四种类型。

第六条 依法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同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从业人员IC卡,作为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其从业人员应通过IC卡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佩戴IC卡,以示合法身份。通过IC卡的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实现招标代理项目责任追究,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第八条 依法取得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投标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IC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投标人执业人员IC卡为每人一卡,持有IC卡的相关人员在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报名时,可通过网上刷卡的方式,验证其有效身份及有无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刷卡认证,领取回执。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通过刷卡认证核对与投标报名的一致性。投标报名刷卡可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有刷卡设施的地方进行,并通过企业CA认证进入投标报名程序。

第十条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截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网络查询招标文件下载明细,核对投标人IC卡刷卡报名情况,并以网上报名回执单为凭据,确定投标报名家数。对于没有下载领取回执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开标前,投标人执业人员应进行刷卡认证,并由监管部门核验其真实身份,对于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罚记录的人员,禁止或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持卡人(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至此,持卡人的IC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再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外省企业参加我省境内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IC卡,其IC卡只适用于拟参加投标的项目时使用,一个项目一次性备案、一次性办理IC卡。IC卡中记载着投标项目名称,持卡人单位名称、持卡人姓名、执业资格级别、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等级等相关信息,投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IC卡将会自动锁定。

外埠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时,其验证方式必须在开标前进行刷卡认证。未经刷卡认证或刷卡认证不通过的,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评标专家IC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证件。持有评标专家IC卡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语音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按时到达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并佩戴IC卡参加评标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网络监督对评标专家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罚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刷卡认证通过后,系统将会自动与CA证书绑定,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激活,进入操作程序。CA印章是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电子印鉴,具有法律属性。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监察系统将会自动出现预警显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预警显示对评标专家进行约谈,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处罚以及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并将此信息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做出记录,考评结果及违规行为同时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IC卡的适用范围及解锁

第十八条 IC卡的适用范围

(一)持有IC卡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未完之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原则上只宜承担一个建设项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有IC卡的注册建造师,可参与不超过两个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两项目相距1公里以内)的两个相邻工程;

2、与工程主体结构无关,属于小型专业工程,且同在一个工作区域内的;

3、非复杂技术要求的其他专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在同一个区域内的。

(二)持有IC卡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只允许承担资质许可所规定的3个以下(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工程投标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项目时,应指定不少于三个持有IC卡的从业人员,其中包括: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从业人员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九条 IC卡解锁

(一)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进度95%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的工程量时,持卡人凭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项目总监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核准及IC卡解锁手续。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对其IC卡进行锁定,待履行完行政处罚或处罚期满后,对IC卡进行解锁。

(三)由于特殊情况,在IC卡锁定期间,中途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时,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IC卡方可解锁。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项目出现关、停、并、转或中途发生变故,导致工程在3个月以上不能施工时,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解锁事宜。待项目恢复建设时,IC卡管理部门应对原中标持卡人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IC卡锁定。在此期间,由于原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无资格再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时,应征得招标人、监理单位的认可后,可调换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持有IC卡的执业人员。

第四章 IC卡的办理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组织对其进行核对、岗前培训、信息录入、制作IC卡、统一核发及日常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执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IC卡的办理,应由本企业提出申请,并由企业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录入信息、制作、核发IC卡以及日常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外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参加省内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项目备案手续,同时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备案项目所确定的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办理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和照片等),报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培训、核准,对于具备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建立信息数据库,核发IC卡。IC卡中记载着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及培训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IC卡遗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在网上提交),持卡人凭本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IC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经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挂失公告,挂失公告期为10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可到IC卡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原IC卡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IC卡,如发现IC卡磨损严重或损坏的,需要更换新卡时,应由持卡人携带旧卡到管理部门换取新卡。

第五章 IC卡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IC卡的日常变更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变更

一、日常变更

(一)持卡人拟调离本单位,应在15日前向管理部门提交IC卡注销变更申请(可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办理),同时出示持卡人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调入证明,经管理部门核对后,办理变更手续及网上公告,网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后方可办理IC卡变更。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本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相关人员的IC卡进行变更时,持卡人应在使用IC卡前15天,提出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期间,持卡人不得参加省内任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解锁。

(三)持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或持卡人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和IC卡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IC卡的变更

持卡人中标后,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IC卡变更

(一)由于身体状况,持卡人无法从事本职工作(医院应出示相关证明),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同更换的人员;

(二)持卡人由于特殊原因,中途调转工作单位,且已经调转到新单位的执业人员;

(三)持卡人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持卡人执业资格的人员;

(四)持卡人在对中标项目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必须进行更换的人员;

(五)持卡人难以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更换(更换时将原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与省内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的人员;

(六)持卡人超出所规定年龄,其执业注册已经失效(单位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七)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的人员;

(八)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人员;

(九)以骗取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取IC卡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被更换的持卡人至少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此卡将按照一个月的期限被锁定。有处罚记录的,按照处罚机关下达的处罚时限,锁定持卡人的IC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持卡人须出示招标人、工程监理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并将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告后,方可办理网上锁定变更手续,发生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注册执业关系变更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IC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负责行业内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和IC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企业申办IC卡提供服务,逐步扩大IC卡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应用范围,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第三十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评标专家至少两年参加一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投标人应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参加省注册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持卡人的培训情况将在IC卡中记载,作为必要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类IC卡均与本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络自动生成,构成行业管理的原始信息档案,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信息数据库实现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企业和个人申报的虚假信息,经查实后,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申报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办理IC卡,企业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并将处罚情况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告6个月,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 IC卡作为市场准入的有效证件,是规范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对IC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观测,并加强对IC卡的日常管理,核验IC卡的应用过程,随时记录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IC卡的推广使用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对传统招投标监管模式创新和优化的探索。为此,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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