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 来源:
辽住建房〔2019〕5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物业
星级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
为了规范物业行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引导业主合理消费,减少物业服务纠纷,推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省住建厅委托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编制了《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保障《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服务和管理,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别墅、公寓和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标准》的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等五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每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标准》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了使业主更直观地感受物业服务质量,引导业主按质论价、主动交费,本《标准》突显了以业主能够亲身感受到的形象服务为标准,对企业服务频次和内部管理情况没有进行过多定量描述。各等级标准分别由客户接待场所、服务人员、基础管理、客户服务、小区标识、信息化平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防范及消防设施管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装饰装修管理等十二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每个服务等级包含但不限于《标准》的服务内容,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标准》的组织实施。为了有利于新老物业的衔接,按“新房新政策,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实施《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依据《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期限届满的,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行)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
各地已经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未出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进程。
5、制定相关政策。各地要根据《标准》和地方经济状况,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
(电子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