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 来源:
辽住建房〔202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鉴于新《规定》还需要一段时间,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工作做出规定。现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新《规定》实施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部门)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二级资质条件,受理企业核定申请,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证明。新《规定》实施后,对上
述已出具证明的企业应当按照新《规定》核发二级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在审批局等其他部门的,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应部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后续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0号)不再执行。已经受理未批的,执行新《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