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4日
  • 编辑:辽宁省住建厅管理员
  • 来源:

辽住建〔20258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其他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省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附件1)。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总高度、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降低外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耐火性能,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办理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建设单位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的相关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附件3

3.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5%。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抽查、检查有关内容、流程和要求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点项目,或者未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监督管理

(一)建设、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对于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并出具消防查验意见或报告。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增加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调整办理流程,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对未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还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正常消防验收备案)。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发现其消防安全条件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直接纳入检查对象,且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实施时限及动态调整

本文件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1115起试行,有效期2年。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后续如有内容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4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4日印发

 

附件1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类型

使用功能及工程类

申报项目建筑面积

建筑及场所要求

一般项目

1.商(场中的商铺商业服务网点银行网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改建。

300m2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2.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的改建。

300m2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设有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

3.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

500m2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室内儿童活动场除外

4.住宅建筑的新建,住宅建筑公共区域部分的改建。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项目的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不大于21m

5.办公建筑的改建。

1000m2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除外。

6.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和仓库的新建、改建。

3000m2

1.项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项目位于地上;

2.项目的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不大于24m

3.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重点项目

除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说明:

1.工程类别包含新建、改建,不包含扩建。其中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施工

2.商业服务网点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不使用明火)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单位于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承诺单位: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份,一份交承诺单位,份存档。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及时反馈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承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告知承诺书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建设单位签收: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