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贾伟考

标题:

关于结算中材料调差相关问题

来信时间:

2026-10-27 10:41:56

邮件内容:

辽住建发〔2021〕6号中,无论采用材料调差法还是材料综合指数调差法,基准价均执行同一标准。若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尚未发布,是否以最近一期已发布的价格信息作为基准价依据?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10-29 16:46:16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贾伟考,你好!材料基准日价格的确认与采用材料调差法或材料综合指数调差法无关。 若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尚未发布的,以最近一期已发布的价格信息作为材料基准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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