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入驻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厅以及相关政策咨询等工作。13项行政许可办理可通过辽宁政务网,实现受理、办结、公示、公告等,实现“企业少跑腿,网上多跑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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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2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编制了《2022年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1.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工作职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抓好落实,并于今年二、三、四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所牵头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已办结的工作,在清单中销号。
2.各市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市、县(区)有关单位,加强配合,落实好各项重点工作,并于今年二、三、四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逐条梳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各牵头部门和各市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通报。
附件:2022年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工程审批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导向,聚焦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改革,提升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6月底前,对工程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事项和审批特殊环节进行深入详细梳理,统一进行规范调整,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12月底前,各市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审查公开透明”原则,清理不合理、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针对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材料审查标准等,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确保同一事项在各市不同地区审批名称、审批程序、前置条件要件、审批标准一致,同时明确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环节的工作时限等要素,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对外公开。(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9月底前,出台省级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12月底前,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流程图内容,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环节和用时,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9月底前,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模块化”管理机制,推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和立项前期工作并行办理。12月底前,探索各地规范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实行“模块化”管理,进一步优化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印发《关于规范规划方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形成部门衔接、协调联动的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行“一口接收、并行审查、限时办结”,指导各地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联审模式。(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消除审批业务模糊地带。加强业务指导,压缩审批自由裁量权,杜绝“审批任性”。12月底前,细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申请条件,明确消防备案和抽查的前后业务程序。(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建立灵活的联合验收模式,按照“灵活申报、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的原则,12月底前,开展实地调研,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对项目开展主动服务、定制服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限时分段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推动项目早验收、早使用。(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全面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
6.加快推进“一张蓝图”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各地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积极与工程审批系统接口对接,为工程审批改革“一张蓝图”建设打好基础。(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各市指定一家牵头部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12月底前,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流程、制度,依托工程审批系统项目策划生成模块,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布局、提前论证工作,线上形成策划生成意见,及时反馈用地单位。(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强化区域评估应用。9月底前,组织各地区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在相关省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各类园区开展区域评估,有条件的区域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事项纳入区域评估。(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推动项目土地组卷标准化。9月底前,各市按照《辽宁省加快建设用地审批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市、县征地、组卷审批流程,细化征地、组卷环节,统筹项目用林、用地条件,明确报批内容,压缩报批时限。(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工程审批中介服务管理
10.强化中介服务管理。6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2月底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审批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牵头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中介网上交易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做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各市工程审批系统与省政务服务中介网上交易平台全面对接,实现数据互通、成果共享。(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推进“多测合一”工作。6月底前,修订并印发“多测合一”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市场环境。9月底前,印发省级技术规程,统一测绘技术标准。12月底前,各市结合实际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推进任务有效落实。在工程审批系统公布辽宁省内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单位名单,促进测绘单位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规范市政公用服务
12.规范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9月底前,进一步推动供水、排水、燃气、供暖、供电、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报装和接入类业务标准化服务。在实现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进厅的基础上,各市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指导公用服务企业及时将线下审批大厅申请报装接入的项目信息推送工程审批系统。(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9月底前,推动市政公用部门在项目选址阶段提前主动开展项目用水、用气、用热技术指导,并根据用水用气用热规划对供水供气供暖设施还未覆盖的区域提前实施配套。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信息,在规划审批阶段将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信息推送给市政公用企业,让企业提前介入,加快管线设计施工进度,做到在项目施工阶段同步完成供水供气供暖接入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同时办理接入手续。(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4.推行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9月底前,建设单位即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组合选择需要协同办理的供电、供水和供气报装,报装申请受理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踏勘,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及建设单位需求,各部门经充分论证后分别制定最优市政接入工程方案。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简化报装接入申请材料,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完善审批服务体系
15.推进“综合窗口”改革全覆盖。9月底前,全面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明确“综合窗口”进驻事项,细化服务指南。配强窗口工作力量,加强授权管理,厘清前后台业务边界,确保授权到位、责任到人,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牵头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省〔中〕直有关部门,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强化“项目管家”工程建设项目帮代办职能。12月底前,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企业措施,为企业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构建优质高效的“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扩大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范围。9月底前,制定小型项目界定标准,针对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推行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并联办理,其他需在开工前办理的审批手续全部采取告知承诺制,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公布告知承诺事项、申报材料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制定相关流程图和事项清单。(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
六、强化项目全流程监管,建立企业评价体系
18.加强项目全流程监管。针对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建立项目涉及的各方市场主体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定向检查、随机抽查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管理。12月底前,各市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建设“互联网+监管”功能,强化各行业协同监管,形成电子化企业档案和监管台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项目监管智能化、数字化。(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各行业监督检查要求,依托工程审批系统“互联网+监管”功能,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处罚信息、企业失信等行为记录,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9月底前,实现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统一推送至辽宁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强工程咨询单位管理。12月底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以自查、抽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信息备案、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成果质量、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等情况,规范全省工程咨询行业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工程咨询在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全面提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21.优化审批平台功能。细化省工程审批系统统计信息,建立全流程数据处理体系,切实反应各地市真实改革情况。12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系统功能需求;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根据需求,对系统功能进行细化完善;各市以企业需求侧为导向,对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全面性、系统性升级,提升网上审批服务便利度。(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2.加强数据共享,加快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12月底前,进一步推进数据共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电子档案,扩大电子证照场景应用范围。实现工程审批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金土工程外网审批系统、施工图审查系统、招投标系统、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深度对接。(牵头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责任部门: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实行电子化联合审图。12月底前,建设全省网上联合审图系统,实现全流程施工图纸电子化,一个项目一套资料、一次申报、同步受理、集中服务、联合审图,节约企业图纸报审成本,缩短审查时间。(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加强监督,确保基层高质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24.持续强化监督。将工程审批改革作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问题为重点,开展调度、督查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改革经验。各市要对所辖县(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12月底前,省级对各市、各市对县(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督查。(牵头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5.开展“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评价。9月底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考核标准。12月底前,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办理建筑许可”指标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区工程审批改革工作成效。(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