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1、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3、申请材料目录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非本单位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证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达国家示范小区〈大厦、工业村〉及省优秀小区〈大厦、工业村〉文件)。
上述第(1)、(6)、(7)项材料原件(身份证可只提供复印件)须送省建设厅。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一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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