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建制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在设市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3、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一级企业一式四份)及附件材料一套。其中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负债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
7)已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以及经项目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手续;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申请暂定资质备案须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附件材料一套。其中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企业上述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型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企业资质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须清晰可辨。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