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6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建委、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仍存在着安全生产专管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设备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要求
    原则上要求各地区在建设部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主管领导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受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技术审查;组织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参与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如质量、安全合一的监督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
    二、人员配备标准
    1、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站长),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安监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县(区)级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编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人均监督工作量为建筑面积8-10万平方米配备;或原则上地级市不少于15人,县(区)级不得少于6人,并按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按土建、机械、电气比例为3:1:1。 
  三、装备配置标准
    1、配置范围。包括省、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重点为承担建筑施工等现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业务处(科、股)室和安全监督站。
    2、配置原则。围绕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监察领域,优先配置重点、急需装备。
    3.监管装备的功能和技术性能,要坚持适用与先进相结合,在满足监管机构执法工作需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功能与技术上的先进性。
    4、配置标准。详见附件《辽宁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
    四、经费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拨款;
    2、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收入;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返还费用;
    4、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宣传费;
    5、其它收入。
    五、其它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行政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装备配置工作,结合各地区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编制,争取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监管专项设备配置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十一五”规划当中,确保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投入,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2、各市级建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所属县(市)、区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主动与当地政府编制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与衔接,制定和落实省、市、县三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装备配置方案。
    3、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和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补充与更新;并在装备配置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有所侧重,提高监管装备配置的综合效益,为实现安全生产进一步好转创造条件。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JANews2006042614412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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