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建管[2022] 6号

 

关于规范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果,为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评标由电子化向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评标效率和质量,现就规范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主体信息库办理告知承诺制。企业主体信息库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对主体信息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省内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内企业主体信息库,原则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主体信息库监管,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职责分工。

三、规范省外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省外企业主体信息库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承办。

四、实施便利化企业主体信息库办理机制。企业主体信息库入库方式采用公示制审核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方式。存在公示投诉、紧急等事项的,可采用审核制作为救济机制。

五、实行统一企业主体信息库信息录入标准。企业主体信息库信息填写内容按照完整、准确、必要的原则,电子附件材料应当与信息填写内容一致,且齐全、一一对应,图片应满足标准化、规范化要求。逐步推行企业主体信息库数据化。业绩实行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与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双向核查。详见附件。

六、加强企业主体信息库信息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对所属管理范围内企业主体信息库进行随机抽查。对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的督促其限期完善、纠正和整改;对于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多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惩戒结果同步至信用辽宁网站。

七、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施行。《关于统一投标人的诚信库管理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4号)废止。

附件:企业主体信息库办理和监管指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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