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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17〕108号
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各市建委(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安监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保障和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我省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大力开展关爱环卫工人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环卫事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部分地区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改善环卫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所有环卫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环卫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环卫事业单位职工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充分发挥各级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作用,帮助指导环卫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动环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努力提高职工待遇
1.提高职工待遇。建立健全环卫企业工人工资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地在夏、冬季为环卫工人发放高温、高寒补贴。组织获得省级五一奖章、劳模以上称号的环卫行业职工,到省内职工疗养院开展健康疗休养活动。有条件的市、县(区)工会可采取联合环卫企业共同出资等方式,安排环卫工人到职工疗养院进行疗休养。
2.解决生活困难。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职工,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体系,健全相关制度,切实给予符合条件的特困环卫职工子女适当资助。对符合工会帮扶条件的困难环卫工人,及时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对其实行生活方面的帮扶。在工会组织开展的金秋助学活动中,对家中有子女上大学的困难环卫职工,按规定标准提供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救助。在工会组织开展的送温暖、送清凉活动中,将环卫职工作为重点,帮助其解决冬季保暖、日常用餐等方面困难。鼓励各地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的补助。
四、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1.提高机扫比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全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清扫方式,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切实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并做好工人转岗培训工作。
2.保障休息时间。各市要将环卫职工休息用房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按照方便实用的原则,统筹考虑环卫作业和日常管理的需求,合理布局和配套设置环卫职工休息用房。鼓励动员沿街单位、门铺提供爱心驿站。环卫用工单位要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给予补偿。
3.强化作业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便清运处理、垃圾处理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工作预案,落实人身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教育环卫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环卫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对侮辱、殴打、交通肇事等侵害环卫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开展尘毒、高温等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职业健康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职工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提高职工社会地位
1.加强劳动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从幼儿教育、基础教育抓起,加强劳动价值的正确引导,强化正能量引领,弘扬环卫职工奉献精神,教育孩子尊敬环卫工人、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
2.进行宣传表彰。各级工会要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对环卫系统的劳模和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在“十.一”国庆期间,制作和播放环卫工人公益广告片。在“环卫工人节”期间,开展“与环卫工人手拉手”主体实践活动。通过合理设置奖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比表彰规定,对能力突出的环卫职工通过授予“五一奖章”“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表彰。
六、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对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投入,重点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和休息场所建设,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向作业单位核拨经费。
2.完善政策措施。各市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办法,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工作措施。
3.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各市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社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安监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17年7月5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