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从71日起正式划转至住建部门负责,承接范围为全社会所有的建设工程目前,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均已承接,并积极开展工作。但这项工作专业性非常强,住建部门普遍无机构、无专业人员,承接压力非常大,特别是由于国家一直未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导致各地在工作中缺乏指引。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统一规范和指导我省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结合消防部门的原有规定和住建部拟出台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特别是结合我省各市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起草了这份《指导意见》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提交厅党组审议后印发各市。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基本遵循,同时也本着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有利工作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改革创新举措。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省厅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不负责具体项目。省厅把具体项目的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职权全部下放给各市。市、县、区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各市确定。

二是采取“两条腿走路”。配备了机构人员编制或者有能力独立开展工作的,可以直接实施。难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将相关技术性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

三是对审查、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提交材料、工作程序、工作时限等相关内容,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各市应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以顺利推进全省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消防审批对住建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很多工作处于探索阶段,所以这份《指导意见》为试行。下一步如果住建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再随时补充、调整、完善。

 链接地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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