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提发〔2023〕13号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关于对空置房物业费实施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1411200号)的答复
赵冀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空置房物业费实施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按照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也是业主,既然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那么,已经交付给业主的空置房也应当全额缴纳物业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之一,也是合同约定义务,已经交付给业主的空置房全额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九部份: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空置房屋的业主,确实并未实际享受到保洁、电梯运行等服务,要求该部分业主交纳全额的物业费,的确有不合理之处。但这部分费用占整个物业服务费用比重很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均是公共服务,不会因部分业主未入住而减少人员投入、减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空置房业主没有入住,等于放弃了部分权利,但仍要履行义务。并且,实际工作中何为空置难以界定。因此,给予空置房业主减免部分物业费法律依据不足,行政部门也没有权力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幅度进行硬性规定。今后,我们将引导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标准进行约定,逐步落实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感谢您对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支持帮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2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