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此件公开发布]
辽住建提发〔2023〕31号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对日租房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0269号)的答复
海淑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日租房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规范“日租房”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近年来,“日租房”由于其低价格、灵活入住等特点,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和群众喜爱。但“日租房”大部分通过网络订房,租住人员按日交费即住即走,人员登记漏洞多,为防恐维稳和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重大隐患。为此,省公安厅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日租房纳入管理视线。2018年,省公安厅在营口召开了全省日租房系统现场会,对我省日租房信息建设进行部署。我省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前端采集系统和后台应用系统,前端采集系统采用智能门锁或扫取二维码,登录APP等方式采集承租人员相关信息,具有人像自动核验功能,通过人像识别自动比对技术实现身份证照片与现场照片自动核验,确保人证一致,并实现时时上传功能。后台应用系统实现汇集住宿人员信息,并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实现查询、比对、报警、布控功能,服务现实斗争。截至目前,全省共安装前端采集设备19119户,上传住宿人员信息672459条,抓获逃犯10人,系统服务实战效能凸显。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在巩固日租房系统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延伸触角、拓展功能,将全省出租房屋纳入到日租房系统管理,实现全省租赁式住宿业系统全覆盖、信息全采集、住宿人员轨迹全掌握、信息研判全流程的工作目标。
在加强卫生管理方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卫生健康委沟通了解。公共场所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公共卫生监管、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宾馆、游泳、沐浴和美容美发场所等7类28种场所纳入法制化管理,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范围;在《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一系列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 均未包含“日租房”这一新业态。2019年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涉及卫生规范 第二部分:住宿场所》GB37489.2-2019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也不包含“日租房”。目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日租房”卫生无法定监管职权。
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日租房”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其多为租用公寓和民宅,分布分散,对其消防安全监管难度较大。经与省应急管理厅沟通,针对已经过消防审核验收的,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验收备案后及时通报消防、公安等部门,纳入日常监管视线;针对未经过消防审核验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对公寓、民宅的日常管理,发现“日租房”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下一步,一是按照您提出的工作要求,积极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日租房经营审核,依法依规收取税费,消除治安管理盲区。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日租房管理,严格审核开办条件,强化源头准入治理。二是督促落实登记制度,实现人员管理无漏洞。对于入住日租房的人员,明确规定要进行身份查验并如实进行登记。实施身份查验登记制度,既是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有效掌控入住人员信息,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纳入管理的日租房,为其配备与中国公安网联网的实名登记系统,以保障日租房的治安秩序。三是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治理工作合力。积极与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探索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社区治理的最大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线索,积极拓展联合社区保安、志愿者开展巡逻、治安防控、防范宣传等活动,构建立体化的治安防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