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于恩彪

标题:

物业服务合同

邮件内容:

没有招投标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建局是否可以为其备案?住建局工作人员有没有责任对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信件内容
办结时间:

2025-01-09 09:30:56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于恩彪,你好!来信收悉,现解答如下: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