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姜女士

标题:

咨询有关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专有名词定义

邮件内容: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名册”是否包含业主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信件内容
办结时间:

2025-08-11 14:48:55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姜女士,你好!《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业主名册中应包含的具体的必要信息,请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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