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李健

标题:

一般消防工程验收备案处理

来信时间:

2026-05-09 10:11:55

邮件内容:

咨询《消防法》第十三条与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非特殊消防工程验收类,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用且未备案,能否直接适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如不适用,该行为在消防环节如何定性处置?盼明确。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05-12 17:21:05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五十八条对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故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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