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远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咨询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需要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必要材料,其中“业主名册”是否应包含业主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
2025-08-13 14:52:41
已办结
马明远,你好!《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业主名册中应包含业主的联系方式,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