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李丹

标题:

业委会选举后申请备案不成功的行政相对人是谁

邮件内容: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通过了法定比例,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区房产局申请备案,区房产局以未达到法定比例为由拒绝备案,拒不出具备案证明。请问,区房产局不予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是谁?

信件内容
办结时间:

2024-09-11 09:18:41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李丹,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收到,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如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你可以向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反映,22973392.我们会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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