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马俊才

标题:

业委会选举后申请备案被拒绝的行政相对人是谁

邮件内容:

业委会选举后向区房产局备案,但区房产局拒绝备案。请问区房产局不予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是谁?

信件内容
办结时间:

2024-09-11 09:16:38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马俊才,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收到,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如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你可以向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反映,22973392。我们会继续跟踪。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