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赵雅璇

标题:

咨询房地产估价报告相关事宜

来信时间:

2026-03-27 09:47:22

邮件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是必要组成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中没有制作技术报告,是否应当认定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不合格?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03-31 15:46:07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赵雅璇,你好!来信收悉的,答复如下: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第7.0.5条“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条文说明第7.0.5条“估价报告可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报告应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但估价技术报告是否向估价委托人提供,应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订立的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中约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委托合同中对是否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估价委托人要求提供估价技术报告, 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其提供估价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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