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罗安群

标题:

业委会备案区住建局增设街道盖章前置条件是否合规

来信时间:

2026-09-15 23:04:41

邮件内容:

小区26年4月,在兴东街道指导下依法选举产生业委会,向元宝区住建局申请备案时,被要求必须先由街道盖章方可办理,按省物业管理条例备案无街道盖章前置要求.恳请省厅答复该做法是否合规,并督促依法办理备案.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09-20 15:48:35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罗安群,你好!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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