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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住建〔2019〕124号
各市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司通〔2019〕110号)、《关于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2019〕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4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和修改7件厅发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4件)
(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0号);
(二)《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落实质量责任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市〔2014〕36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市〔2015〕14号);
(四)《辽宁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9号)。
二、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7件)
(一)《关于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促进劳务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3〕58号)
第一条修改为:“一、加强劳务企业市场准入管理。省内劳务企业由各市批准后上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并随时公布,不在名录内的劳务企业不能在省内承揽项目。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承接项目,逾期不改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删除“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原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删除“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记录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记录在案。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修改为:“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对违法开工的建筑工程,在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
第一条修改为:“一、加强队伍建设,引导企业转型优化
1、增加高资质企业数量,扩大行业总体规模。鼓励新设立企业和相关企业申办监理企业资质,特别是鼓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和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培育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的综合型企业集团。
2、引导企业转型优化,拓展主营以外业务。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逐渐成为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监理企业应由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为主的从业方式,主动向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方向转变,增设与之相对应的监理专业,拓展装饰装修等与民生相关的工程领域;鼓励具有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办对应专业的监理资质;鼓励监理企业拓展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代建、勘察设计等业务,组建大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集团公司,扶持有条件的高资质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3、整合企业人力资源,推动行业协调发展。扶持集团化的“航母”式综合监理企业,以点带面,提高全省监理行业的整体实力。提倡整合边远地区有限资源,引导小而弱的低资质企业联合组建高资质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建立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推动全省监理事业科学发展。
4、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弥补注册人员严重不足。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除担任常驻现场的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外,可兼任其它不超过两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需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删除“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修改为:“四、规范监理市场行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要求,建立监理企业动态考核的长效机制。对监理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承揽工程、恶意压价竞争、签订“阴阳合同”、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等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
2、加强外埠监理企业管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辽承揽业务,应具有相应且相对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其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完善监理企业统计工作。工程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行业统计工作,采用先进的统计设备和手段,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给予公开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共同推动我省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四)《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4号)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或核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修改为:“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或核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修改为:“各级管理部门或核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九条修改为:“《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由管理部门或核发机构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
第十四条修改为:“踏勘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
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154号)
删除“二、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承诺书的具体格式可由各市统一制订。”
第三条修改为“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修改为:“《办法》明确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请严格按照 《办法》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六)《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57号)
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九条修改为:“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七)《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辽住建〔2015〕58号)
第四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