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核准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4)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其条件应当具备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不包括业绩)。

3、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1)专职人员劳动合同;

12)申请材料原件清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除提供初始申请须提供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4)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9)专职人员劳动合同;

10)申请材料原件清单。

(4)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按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单独成册),并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申请材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3)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4)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5)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份、《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申请材料一份。

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6)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甲级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建设厅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原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乙级、暂定级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原材料报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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