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随机抽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勘〔 2019 4

各市住建局:

为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按照《关于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随机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的具体要求,是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务实举措。各地区要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8176号)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随机检查工作。

二、抽查范围

此次随机抽查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范围为:对照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辽商改发〔20191号),以下称《全省清单(调整版)》相关中介服务事项,201891日至2019531日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涉及提供中介类服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1、提供中介类服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划内。

2、中介服务事项在去年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辽政办发〔201837号,以下称《全省清单》)范围内。

三、实施主体

此次随机抽查的实施责任主体按以下原则界定。

1、因机构改革,《全省清单》中“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含机构名称变化的),由机构改革后承接相关职权的部门负责,具体由《全省清单(调整版)》中相对应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全省清单(调整版)》中“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具体层级的,按照《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8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此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对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的规范标准(试行)》(辽住建〔201817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2、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中介类服务时,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制度等情况。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类服务时,是否有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

4、依法依规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

此次随机抽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辽宁)中介服务信息维护平台,按照以下方法步骤实施。

1、制定检查计划。由省厅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按照《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8176号),统一制定全省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名单。由各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抽查范围界定原则,梳理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类服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并于620日前将名单的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省厅将根据各市上报名单统一抽取全省中介服务机构检查名单。

3、确定实施主体。由省厅按照本通知实施责任主体界定原则,对应抽取的随机检查名单,确定具体的检查机关。

4、确定检查人员。由具体的检查机关,根据职责分工随机确定检查人员。

5、实施实地检查。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720日前完成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的实地检查。

6、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应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在820日前由检查机关完成相关处理程序,并记录违法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2)。

7、检查结果公示。在820日前,将检查结果,以及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事项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于620日前,将承办处室及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

负责处室和人员要认真梳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类服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按时完成各环节工作,形成抽查工作情况报告,于825日前上报至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

 

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联系人:姚远,联系电话:024-23447691(兼传真),电子邮箱:lnsjsts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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