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换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省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换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业务办理流程

有备案管理权限的住建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业务审批通过后,应经“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质安平台”)汇总归集,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赋码,制发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电子证照。超过有效期的原纸质证照自行作废;有效期内的原纸质证照应及时换发电子证照,避免影响后续业务开展。

二、严格信息校验

根据住建部统一部署,自2025121日起,凡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持证信息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信息校验规则将同步升级,未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的设备,将无法办理使用登记业务。

为确保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有关工作平稳过渡,请各发证机关组织并指导属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尽快申请换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并于20251128日前完成存量证照的换发工作,确保后续可顺利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加强使用登记审批及动态监管

各发证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严厉打击伪造材料、证书造假、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信息准确、责任主体真实、安全生产条件达标。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115日数据预警信息,我省部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存在不达要求的异常情况,具体包括: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详见附表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详见附表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涉嫌“一人多机”(详见附表3)。请各发证机关通过省质安平台将存在异常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记为“其他”状态,并会同属地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加强相关建筑起重机械日常使用监管,督促有关责任主体立即进行整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可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取消“其他”状态标注。

四、有关要求

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是实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与引导,确保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知悉有关工作要求,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推行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及证件状态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存在信息不一致等异常状况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发证机关核查处理。

质安处联系人及电话:陈祖正,024-23447692;

省质安平台服务电话:400-8877586

附件: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表

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表

3.起重机械司机“一人多机”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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