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2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2533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东北振兴战略,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规范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4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研究与推广,规范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条  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在本省但科技项目实施所在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也可申报。

  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申报科技项目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科技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产业及科技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为管理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学依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进行总量控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

(三)科研开发类项目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

(四)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设计、施工等其他获得建设或开发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水平,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研究期限按照工程项目进度确定

(五)申报科技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第一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3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合同违约等),具备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鼓励采取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事先书面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和成果归属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申报单位应成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是科技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与第一承担单位具有劳务关系或签订具有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覆盖计划项目期限),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含项目负责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为申报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各成员分工明确,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科技项目的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封闭评审评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定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  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成立项目组,根据科技项目申报研究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服务,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 科技项目变更的,应由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承担单位变更的,新参与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科技项目内容调整的,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终止的由第一承担单位在实施期限到期前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请终止报告。

第十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未经同意暂停实施,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三)项目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任务、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科技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

(六)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

十九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变更、终止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变更、终止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二十 科技项目应在实施期限结束后3个月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二十一 逾期3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终止科技项目,且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二十二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结束1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十三 科技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工程、管理方面的59名(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经盖章确认的科技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验收报告科技成果目录以及实施期间下达的成果性文件

二十五条 科技示范工程类科技项目原则上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终止科技项目。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 与科技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科技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对科技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告。对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项目,推荐其参评“辽宁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一 科技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十二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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