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6〕31号
各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城市城管执法局,有关城市水务局,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建服中心:
为贯彻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6件,修改规范性文件8件,并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启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新网站规范招投标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0〕409号)
(二)《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
(三)《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2023〕19号)
(四)《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施工许可“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4〕36号)
(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
(六)《关于协助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数据和房产交易网签等数据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19〕29号)
(七)《关于开展全省物业服务选树标杆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9〕50号)
(八)《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建系统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主体责任的通知》(辽住建房〔2020〕11号)
(九)《关于加强长租企业管理防范发生“爆雷”事件的预通知》(辽住建房〔2021〕1号)
(十)《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后续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0号)
(十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2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理合同备案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3号)
(十四)《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0〕5号)
(十五)《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中企业安管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20号)
(十六)《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安〔2022〕18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快推动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通知》(辽住建〔2024〕71号)
将“二、主要任务”中“5.推广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示范项目开展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减少现场劳务用工,提升施工效率。”修改为“5.推广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项目开展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减少现场劳务用工,提升施工效率。”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9〕119号)
删除“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可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产业基地评选。”
(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
1.删除第一章节第(二)部分第1小节中的“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港口与海岸、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将第一章节第(二)部分第2小节中的“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按标准考核,其它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修改为“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它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3.将第二章节第(一)部分中的“积极推动省内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实现联合经营、优势互补。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招标。”修改为“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选择1-2个标段开展联合体招标,促进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保障高质量完成项目。”
4.删除第二章节第(二)部分中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
(四)《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8号)
删除第三章节第(二)部分中“2.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按年度发布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100个规模最大企业、100个成长最快企业、部分专业承包各10个特色企业等,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3.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发展。允许具有1项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1项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满足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推动落实重点扶持企业优先投标、联合投标、减少资格预审环节、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号)
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鼓励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即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
(六)《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0〕81号)
删除“11.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中“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近两年内获得我省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评标时可考虑给予适当加分。”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17号)
1.删除“二、细化审查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中“但重复使用的人员如果没有相应专业的注册资格,需要完成过所申请审查类型的不少于3项相应级别业绩。”
2.删除“四、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审图工作”中“综合考评我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力,暂时确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辽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佳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审查机构可以承担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八)《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5〕6号)
删除第十三条“企业未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累计超过3次的,记入不良记录,在企业勘察设计信用评价时扣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8件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及时对本单位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1.修改后的8件规范性文件文本;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