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维护城乡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就如何适用《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联合起草了《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于2026年2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局。
联系邮箱:cgjgyyx163.com
附件: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