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棚改安置与存量房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综合协调指导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指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待售商品房、存量房等房源。

第五条 凡纳入《朝阳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有所调整,以省住建厅当年批示为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物安置

 

第六条 实物安置是指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原地或异地建设房屋安置棚改居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部门要制定棚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棚改项目具体地块、棚改户数、征收土地面积、征收房屋面积、对应户数、建设规模、回迁安置时间、总投资等内容。

第八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尽快办项目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等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建设时“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齐全

第九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确保程序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条 相关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交付使用,有关部门要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安置住房分配上,要做到“六公开一监督”,即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实行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相关部门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确保安置住房达到入住使用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按《朝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

 

第十四条 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采购房源、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安置棚改居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棚改居民的方式是指责任部门根据安置居民意愿,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确定房源及购买价格,统一安置棚改居民。

第十六条 棚改安置房源和采购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具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采购方案,自行组织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

(一)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二)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

(三)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安置房购买对象确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开展。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购买。

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房源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以手续完备的现房、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

(二)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三)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四)“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二十条 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完善的物业管理机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责任部门上报的购买房源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购买房源、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的方式是指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在本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各县(市)区指定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建立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库,通过指定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安置房房源信息,同时设立房源信息展示厅,指导居民快捷查看房源。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入库协议,开发企业自愿承诺入库后,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需要对房源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征收实施期限,冻结后的房源不对外出售,自愿承诺入库后的房源在冻结期间不变更房源价格。

第二十六条 纳入房源库的安置房必须是在朝阳市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手续完备的现房。户型面积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特殊情况可根据安置对象意愿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应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回购安置房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保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被征收户要严格履行协议或合同条款,出现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评定价格,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居民自由支配货币补偿款,用于购买住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朝阳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朝阳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棚户区改造安置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