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一)各地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有关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2015—2017年三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将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城市危房、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三年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地区要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制定完善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各地区要扎实推进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确定三年新建棚改安置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力争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做好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收尾工作。完善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各地区要在农村危房三年改造计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确保年度任务按期完成。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落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投资力度。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区)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加大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力度,优先解决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建设一批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的农村房屋。
四、建立健全融资体制机制
(五)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棚改目标任务、财政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市、县政府要公开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按协议要求支付给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项目建设。
(六)稳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区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选择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逐步推广。
(七)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地区在已明确年度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贷款资金,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案设计、贷款申请、资金筹集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完善采购手续,将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预算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金额,列入财政预算。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支持棚改建设的新渠道。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八)强化责任落实。各市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全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准确统计数据,认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九)强化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对工作进度滞后、计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政府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