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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5〕118号 签发人:解宇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物业费收缴使用合理化的建议
(第1431027号)的答复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费收缴使用合理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您的建议切中问题,对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物业费由第三方管理平台进行监管”的建议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对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对于实行包干制的,业主按照固定标准缴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自负盈亏,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有作出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的规定。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的方式绝大多数是包干制形式,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暂无上位法依据。
从现实情况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收取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属于民事行为。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政府部门难以要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物业费第三方监管平台,只能通过倡导方式鼓励双方采取该种形式进行约定。
下一步,我厅将时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变化,积极推动修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努力实现物业费资金监管的目标。同时,继续推动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指导各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有偿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关于“对由物业管理的小区进行监管,物业费应合理使用”的建议
我省今年已将“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纳入重大民生实事开展集中整治。省住建厅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了全省工作部署会议,并统一制作了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模版,明确要求物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园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收益收支等信息,目前正在按月调度各市公示情况,计划于8月底前全部完成公示工作。今后,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要长期坚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督促物业企业合法经营、规范收费,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积极推进“质价相符”机制。省住建厅已经委托行业协会制定并颁布《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共五级标准),下一步将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照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地方经济水平,分级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的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建立“质价相符”的机制,缓解因服务履约不到位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关于“物业园区管理还不如弃管小区,建议取消物业管理,同等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的建议
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成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市场化阶段。物业服务行业从传统的单位行政化管理模式,逐步转向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服务价格、内容和质量的运行机制。这一转变源于政策调整、市场需求变化以及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使物业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但是,当前我省确实存在一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省住建厅正在开展为期两年的专项整治,针对物业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量大、问题突出的小区,实行领导包保、挂牌督办,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推动解决。省住建厅对接省12345热线平台全面梳理各市、县(市、区)涉及物业诉求情况,联合省纪委建立联动督导机制,印发《12345热线物业服务投诉整改提示函》,督促各市紧盯投诉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和投诉排名靠前的小区发力整改。近期,经省住建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研究,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对铁区城建花园等3个小区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将沈阳市铁西区城建花园小区、和谐大厦以及和平区和泓国际小区列为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切实传导工作压力,督促指导相关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相关物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问题整改销号。
同时,省住建厅今年还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目前正在制定行动方案,聚焦存在突出问题,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升小区环境卫生绿化水平,加大小区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更新力度,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着力提高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四、关于“对物业公司资质进行定期检核”的建议
住建部已于2017年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为了加强物业企业监管,我厅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在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企业不良行为及服务质量考评等按照规则记分,并予以公布,引导建设单位和业主参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活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 系 人:李清
联系电话:024—23448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4日
抄送:省人大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