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推进我省历史建筑 活化利用新路径的几点建议》 (第02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提发〔202330

郑向东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推进我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新路径的几点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健全历史建筑保护政策法规、加强业态指引和提升功能、加强资金保障和提供技术支持、实施责任人制度等意见建议对我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也为我们下一步工作中创新思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系统完整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有机整体。当前,我省现有沈阳、辽阳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大连、抚顺、朝阳、兴城、北镇、桓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7个;国家级传统村落45个、省级传统村落45个;历史文化街区19片,历史建筑730处。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位推动部署,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放在全省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一是省政府将加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和测绘建档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强化保护措施落实。住建部与省政府共同印发《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实施方案》,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相结合,把传承历史文化,塑造人文城市列为先导区建设的重点任务。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摆在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要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

二是以省建设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点任务清单》,创新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作为一方面内容,明确相关重点内容,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落实责任部门鼓励在符合历史建筑核心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如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公益展馆,鼓励文化创意、民俗客栈等服务新业态。

(二)完善制度法规体系,确保保护传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明确我省历史建筑确定标准,规范历史建筑在普查、认定、审核等方面程序,明确历史建筑认定责任主体,为市(县)公布认定历史建筑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先后编制《辽宁省历史建筑保护指南》《辽宁省历史建筑名录》和《辽宁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指南》等一系列文件,从技术层面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方法。2020年省住建厅印发《辽宁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办法》,进一步确定全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评定依据和保护责任,有效保护我省工业遗存。

在完善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制度框架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指导沈阳、大连、辽阳、营口等市制定出台《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辽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政策法规;沈阳、大连、辽阳等地因地制宜,编制《沈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大连市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辽阳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利用规划导则》等技术性指南,为各地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提供指引。

(三)强化各类规划编制,明确历史建筑文化内涵和保护措施

一是建立省级保护体系,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规划。深入梳理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现状,科学分析存在问题,以历史建筑等元素形成反映辽宁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城市历史文化记忆、特色鲜明、辐射联动的空间支点,并依据结果,提出具体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整体格局。

    二是市县级落实属地责任,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优先延续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风貌,以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保护对象,因地制宜制定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的详细保护利用规划,提出建设管控区范围内建筑整体风貌要求,突出各地特色,塑造街区整体风貌。

(四)加强活化利用,依托各市文化内涵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

一是推广沈阳、辽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试点典型经验。指导沈阳市改造利用历史建筑,将红梅味精厂建筑群、东北耐火材料厂旧址建筑群、广州街81号建筑改造为文创产业;中山路122号建筑、中山路130号建筑、中山路131号建筑等改造为特色餐饮;东贸库建筑群与城市绿地紧密结合,打造工业遗址公园,引入城市记忆展示中心、城市书房、婚礼礼堂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指导辽阳市制定《辽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构建“城市--农村”全覆盖、整体保护开发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体系,推动辽阳文化名人工作室进驻白塔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二是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消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在此基础上,支持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支持大连市太阳沟历史文化街区按照街区保护规划内容,打造成为以文化、商业、旅游、居住等功能为主,拓展多元文化产业,形成功能复合、景观优美、交通环境良好的日饿式文艺风情时尚休闲区;营口市辽河老街依托“中国东北近代史上第一个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等历史文化价值,在保留街区整体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打造成为商业街区;沈阳加快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提升工程,完成东段12栋历史建筑主体修缮、沿街夜景亮化和区域基础设施改造,引进下午三点、咖啡猫等轻餐饮项目和歌德书店等文化产业项目,形成特色文化休闲街。

(五)多渠道争取筹措资金,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021年,省政府主动争取中央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国家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等中央补助资金7944万元。重点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和红色美丽村庄的红色资源恢复及村容村貌改善治理。将“沈阳市盛京皇城历史文化街区”“鞍山海城市牛庄镇”及“抚顺新宾县永陵镇”列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名录,争取国家支持资金3.8亿元。

2022年,我厅积极争取级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其中 1.3亿元用于支持辽阳市白塔历史文化街区、朝阳水泵厂历史文化街区等8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的建设项目。

2023年,我厅指导葫芦岛绥中县积极申报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成功获得3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评估,强化保护工作责任落实

以总结推广经验、展开处罚问责、推进问题整改为目标,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开展专项评估工作。通过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名城内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导向,持续强化两市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我厅将持续总结借鉴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方法,逐步应用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市县的历史文化保护与活化利用工作

、下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结合您的意见建议,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历史建筑保护政策法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持续开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评估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促进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并加快形成经验,应用于各市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研究与高校、相关行业专家及各规划机构合作,探索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导则的编制,补齐历史建筑活化全周期工作的技术性指引。

梳理经验,推广典型。总结形成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经验,为各市提供参考与借鉴。结合城市更新典型案例,编制《辽宁省城市更新师范项目选编(第一册)》,选取一批多元类型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承项目示范样板,形成可复制的“辽宁经验”,鼓励充分各地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使用价值,创新活化利用新思路,真正实现以用促保。

(三)规划引领,加强单体保护与整体保护相衔接。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机制的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明确省、市(县)两级保护传承工作重点任务。省级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和分布图,编制完成省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通过规划进一步梳理我省历史文化空间脉络,以整体规划强化历史建筑加强历史建筑科学、精准评估性,构建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保护方案,制定管理办法。

(四)完善奖惩机制多渠道筹措历史文化保护资金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加强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参与度。开展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水平,邀请专家针对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开展政策解读,提供普查线索,明确修缮标准和方式,创新活化利用思路。组织开展古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以及技术人员和街道、社区、镇村等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依托省内行业协会,搭建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专家共同参与的交流平台,促进优秀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规章制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9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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