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任巧

标题:

关于使用价格信息调差法调差的基准日的选取

来信时间:

2026-07-10 10:51:45

邮件内容:

关于使用价格信息调差法调差的基准日的选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6号 并无明确,请问具体材料调差的基准日应如何选取?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07-15 08:31:33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应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如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文件的规定执行。辽住建发{2021}6号文件中没有关于材料价格的基准日的详细解释,则可以按照国家清单标准的相关条文,理解成开标前28天所处的月。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