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启
政策咨询申请书
2026-08-07 10:27:14
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由于业委会委员一共5人,其中有4人陆续向社区提交书面辞职并公示,审批人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业委会还有法律履行能力吗? 2、由谁履行法律职责代管理园区?
2026-08-10 16:57:38
已办结
胡东启,你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您提到的具体情况没有具体适用条款,但可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款及住建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条款提供处置建议,具体条款为: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协调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或者未依法换届。综上,一是建议由街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指导监督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二是建议由街道召集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合理确定参加人员,研究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和未依法换届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三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社区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