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姓名:

曲洪洋

标题:

物业承接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物业如何处理

来信时间:

2026-03-31 23:04:40

邮件内容:

同标题,现存在使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基准裁量权争议。一个是先整改再考虑处罚,另一个是有处罚必有整改。所以请问物业承接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物业到底应不应限期整改!

答复内容
办结时间:

2026-04-09 09:15:19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曲洪洋,你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经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料;未能全部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时限。”但未就“物业承接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物业”设定罚则,因此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是发出整改通知,或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如进一步咨询,请拨打电话2344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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