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
电子保函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22] 7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大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经营性负担,现将推广应用电子保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是落实国家、省有关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电子保函通过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与便企金融平台系统数据互通,实现保函在线申请、在线开函、在线验真,极大提高了企业办事便捷性。同时,也规避了纸质保函存在的无序竞争、虚假保函等问题。
二、我省在省建设工程信息网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按照公布标准、专家评审、技术对接和上线试运行等程序,推出了9家符合条件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机构,提供银行、担保、保险组成的电子保函服务。各地、各部门也开展了相关电子保函服务工作。各投标人可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和保函办理模式,自主选择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或限定保函办理平台或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不得排斥任何符合规定的各类保函。
三、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担管理、经营、保密、信息安全、赔付、验真、风险等主体责任。保函办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保函验真渠道和保函财务费用支付信息。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支持使用电子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将现金投标保证金和保函财务费用从企业基本账户支出作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对未实现与开标评标系统实现数据互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进行查验核实,并将查验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
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进行监管,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和保函办理模式,督促各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按时退还现金保证金,切实缓解、减轻企业经营性负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