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0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科202212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

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

三、整治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30日)。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及工作部署。要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信息档案和检查台账,于4月30日前将本地检测机构信息台账、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15日)。各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检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6月30日)。各市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处理,于7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调研督导阶段(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危害和破坏,以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要责成专人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数据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二)坚持高压严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社会反映较多、市场行为不规范,特别是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同时,综合运用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在行业中形成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强化常态监督管理制度。要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定期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核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海涛    联系电话:024-23447652

电子邮箱:kj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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