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科〔2021〕44号 

    

  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管理职责 

  三星级绿色建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星级绿色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认定并授予标识。 

  一星级绿色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认定并授予标识。 

  2、执行标准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辽宁省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DB21/T2017;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或DB21/T3401。 

  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认定流程 

  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推荐、认定 

  1.项目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自愿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推荐。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职责积极开展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三) 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 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项目选用标准是否合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初审结束后,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至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受理审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工作,向社会公示、公告认定结果。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认定工作专家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专家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加强跟踪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基本情况,建立绿色建筑台帐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库,对具备星级评价条件和潜力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提升星级绿色建筑数量要紧密结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整体布局,加强工作前瞻,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星级绿色建筑申报推荐,确保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目标要求。 

  3.强化政策支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住建科技项目入库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推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举措,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4.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重点加强标识认定管理、标识运行管理和认定专家管理,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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