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 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住建局、财政、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20217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同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减轻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事宜请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2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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