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TY01-31-2021)、《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TY02-31-2021)、《市政工程消耗量》(ZYA1-31-2021)等国家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我厅编制了2024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从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本计价依据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四、2017年发布的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从202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在本计价依据执行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不得按本计价依据调整。
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本计价依据在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本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
七、本计价依据由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古志明 024-23447623
王伟明 024-24119229
附件: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