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省有关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二、登记时间及路径
自2026年2月3日零点起全面启动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云库(登录地址:https://218.60.153.214:8888/zjtcloud/#/login)完成在线填报、完善统一登记工作。基本信息由主体云库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再由省级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最终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同步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向社会公开。
三、登记内容
根据《办法》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可从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获取。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及从业人员行政处罚信息由各行业省级管理部门归集至主体云库。
四、工作要求
1.压实主体责任。各招标代理机构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瞒报或重复登记从业人员。
2.及时更新信息。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或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更新;机构注销的,应及时申请撤销登记。
3.明确从业前提。已完成信息登记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4.强化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重点内容,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从业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5.规范委托行为。招标人应从已完成信息登记且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委托,不得委托未完成登记、被依法禁止从业的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6. 做好衔接落实。若后续我省印发相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标准,届时将另行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入辽执业机构)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联系人:薛翔远(政策咨询),024-23447623
张 工(云库技术支持),19802479955
张明政(省建筑市场平台),010-8801826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