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2676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

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5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

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流程、方便服务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需申请资质核定的,应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承继企业注册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规范重新核定内容

(一)重组分立核定内容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核定内容

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严格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一)资质入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我省的,资质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迁出地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对于分属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核实迁出地书面意见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上述部门办理后续重新核定事宜。

(二)资质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出省外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当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在行政处罚期内、是否有涉及转出资质的在建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统一出具相关函件。

(三)资质跨省内地区转移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变更等方式,跨省内地区申请重新核定且涉及资质审批权限主体发生变化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质入省、出省规定,相互函告原企业核查结果和新企业办理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业绩认定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加强监管

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前,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不含出省注销)、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三)信用管理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等资质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项资质时的申报材料进行溯源核实。发现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的,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 5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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