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0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261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社保核查

(一)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

(二)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延续均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1个月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8月,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7月份的社会保险,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5月份至7月份的连续社会保险

(三)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人员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企业或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实际缴存情况与共享数据不一致且短期内无法修正的,可在公示期内陈述申辩,通过人工救济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有效人员认定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有下列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2年内已用于其他企业申请过资质

2.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

其中2年内是指从企业申请资质时间逆推2年。例如:20268月申请资质,则从20268月开始逆推22024920268月。

三、业绩信息管理

(一)业绩认定标准

2026111日起,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会保险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满足业绩数据要求见附件1确保所需环节信息完整准确;数据不全或缺失的,须补全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认定。涉及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配合审查的企业资质,其业绩认定方式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工程业绩补录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入库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凡202312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以及未在202312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91日之前的工程项目,企业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相关要求补录历史竣工业绩补录业绩自录入之日起在省平台长期展示,可作为申请省级审批资质的有效业绩依据。补录窗口开放时间截止到2027331日。

2.业绩补录要求。绩补录分为整体补录与环节补录。整体补录包括总承包补录、专业承包补录、专业分包补录,其中专业分包补录须待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上报环节补录是对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以环节为单位进行补录。业绩补录佐证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各环节已有信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业绩指标填报填写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时,应严格对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及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确保技术指标填报准确规范。个人业绩须与企业业绩关联申报,不得单独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填报个人业绩,应如实载明申报人在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并同步提供项目任职文件、任职期间社保缴纳记录及其他可佐证其实际履职情况的材料。

4.业绩信息审核。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审核责任体系,依托省平台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在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专家,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对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验。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区)级审核通过的,定为C级业绩;市级审核通过的,定为B级业绩。

(三)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业绩佐证材料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勘误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行或委托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上报勘误的申请函(模板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省平台管理端,与勘误申请一并提交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C业绩勘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省平台直接勘误,并推送至全国平台;B业绩勘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确认并同步通过全国平台提交勘误申请A级业绩、本轮补录业绩以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原则上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省平台公开数据勘误记录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督。业绩勘误具体流程见附件4

(四)A级业绩确认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为B级的业绩,企业可申请A级业绩确认。企业申请A业绩确认的,在省平台提交A级业绩确认申请,并同步上传业绩信息真实性书面承诺(模板详见附件5)。提交前应确保申请业绩各环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企业技术指标信息、个人技术指标信息)完整准确,不得空缺;对于确无对应内容或无需填写的信息,企业须上传书面说明,并在其中明确注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行或委托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信息定为A级申请函并附证明材料(模板详见附件6),通过省平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复核无误的,省平台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业绩信息确认A级后,不得进行勘误或删除。A级业绩确认流程见附件7

四、有关要求

加强数据信息管理

深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社保平台数据共享,加强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自动比对校验,源头防范“人岗分离”现象。强化人员从业轨迹和资质申报使用数据归集分析,有效遏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频繁调转并用作资质申报的违规行为。加强省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校验,强化与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互认,推动跨部门业绩数据有序归集,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严厉打击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推行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将企业现有资质、申报资质、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工程业绩、主要技术人员业绩等关键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虚假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及时汇总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报全国平台标注虚假业绩。对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许可、撤销资质、限制申请、警告等处理。严禁通过勘误对虚假业绩进行调整、修改,一经查实,按提供或认定虚假业绩严肃处理。

(三)加强业绩审核廉政风险防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业绩信息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并进行全省通报;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610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审核标准

3.关于对项目信息予以勘误的申请(含明细表)

4.业绩勘误流程

5.企业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6.关于对项目信息定为A级的申请(含明细表)

7.业绩标A流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9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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