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4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26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现将《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8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加强和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培训、测试、继续教育遴选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从业人员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以下简称技能人员”)。专业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技能人员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涵盖的职业(工种)人员,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培训机构是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称,是指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测试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培训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均应参加职业培训。对专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并开展继续教育;对技能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条(各方责任)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培训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原则,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开展教学资源库建设,管控培训质量。及时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审核确认测试计划和测试成绩,调度并汇总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督促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级(包括沈抚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本地区培训机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的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确认并监督执行培训计划、测试计划。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实地抽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单,营造良好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

培训机构负责公开培训信息,确认参训人员资格,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断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严格遵守职业标准,按纲施训。做好培训签到及培训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专业人员参训条件) 专业人员参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仅限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

6.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具有土建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经过相应岗位实训或在建筑施工相关企业参加过相应岗位顶岗实习,且成绩合格,个人自愿参加培训测试。

技能人员参训条件 技能人员参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或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可报初级工;

2.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可报中级工;

3.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可报高级工;

4.取得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高级工培训合格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可报技师;

5.取得技师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3年以上,可报高级技师。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应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备拥有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设备等(详见附件1、附件2)。

(师资条件)  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专职和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熟悉本岗位职责,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掌握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5.专职教师年龄70周岁以下,缴纳社保签订劳合同,按月计发工资。退休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薪金凭证。

(培训机构申请要件)  培训机构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培训机构名单时,应向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详见附件4);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详见附件5);

3.培训机构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培训场所、办公用房和管理人员情况,开展建设行业相关培训工作情况等;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

5.办公、培训、测试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师资情况;

7.主要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师资管理、教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防疫措施、突发应急预案等;

8.测试机房情况,包括计算机数量及配置、网络视频监控、疫情防控设备配备情况等。

第十条(培训教材)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测试题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发布,供培训机构***。

第十(培训学时) 从业人员每岗位或工种参训不少于24个学时,其中通用知识不少于10个学时,专业知识不少于14个学时。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方可向当地市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试。

第十(培训计划) 开展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3个工作日,登录管理系统填报培训计划,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培训。

第十(测试计划) 开展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测试的培训机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测试计划申请,经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测试,测试时间、地点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培训和测试方式) 培训机构可采用现场面授和现场测试的方式开展培训和测试工作。鼓励培训机构探索“互联网+培训”“互联网+测试”模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务实高效的培训测试方式。

第十五条(合格证明) 参加从业人员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经测试合格,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专业人员培训技能人员培训的学员,经测试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技能人员达到相应技能水平证明,全国通用。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 取得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年起每年应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证书可延续使用。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 培训机构每半年应向市(沈抚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培训人数、取得合格证书人数及培训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沈抚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培训监管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监管责任)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无故不开展培训等违规行为的,暂停考培工作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清出管理系统培训机构名单。

培训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影响培训效果的,由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参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测试有关纪律,按计划完成培训和测试。发现存在作弊、替考等违规行为的,由培训机构终止其参训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对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确有违规行为的,由培训机构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培训合格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的公职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224 )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3.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5.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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